1. 矿区自卸车安全
上汽杰狮通过几十年试验是最稳定安全的
2. 大型自卸矿山车
临工96L宽体矿用自卸车,由总部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其主要参数如下:
额定载重量(kg) 60000,
整机空载重量(kg) ,33000±100,
装载容量(m³) 33,
最高行驶速度(km/h) 50,
前桥(t) 25,
后桥(t) 35,
整机全长(mm) 9770,
整机全宽(mm) 3670,
整机全高(mm) 4290。
3. 矿山井下专用自卸车
不是上市公司。
山东临沃重机有限公司由临工集团投资兴建,位于济南市高新区,主要聚焦于矿山运输设备行业,主导产品为非公路矿用车、采掘设备、破碎设备、井下设备等。
看准中国矿山设备行业非公路矿用车逐步替代公路重卡这一发展趋势,临沃重机正式进军矿山设备行业,并制定了“一年进入、两年立足、三年实现五十亿”的中短期发展规划。2013年为临工重机的正式开局之年,主要打造产品力,主推的LG系列非公路矿用车已实现了“性能和质量成为行业标杆”的领先优势。
2014年为发力年,公司引进先进制造工艺,继续提升产品力;持续跟踪用户反馈,重点控制产品质量,重点打造营销力,开拓露天煤矿、有色金属矿、港口、井下采掘等四类工况,打造国内国外两个市场。2014年销售各类整机1200余台,实现销售收入6亿元,成为行业领军者。
临工重机计划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具备矿山机械全线产品线。以非公路自卸车为主导产品,拓展至采掘、装运、破碎、井下、矿山照明等五大系列三十种产品的批量生产。规划2016年整机国内销售6000台,出口销售2000台,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大于15%,实现销售收入50亿元,利税5.6亿元。
4. 矿用地下自卸车
像这种专业的矿用自卸车,8*4的国内做的比较好的,就是陕汽、重汽、红岩、欧曼,无论是后翻,还是侧翻,做的都是相当不错,发动机到变速箱,以及箱体做的都是比较扎实的,很适合超载!
5. 特大型矿山自卸车
应该是吨公里估计在0.7元左右 如果上坡多还要加的
6. 矿山开自卸车的安全隐患
1、负责本班的考勤及劳动纪律的检查和落实。
2、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工具及劳保用品。
3、负责传达上级有关文件,并组织学习,努力完成上级部署的各项工作。
4、负责本班的安全工作,检查当班人员的安全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上报。
5、开好班前布置会,班后总结会,每周的安全活动会,搞好班组建设。
6、负责与调度长及各生产单位搞好沟通和协助。
7、不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他人的违章指挥。遇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有权立即组织职工撤离现场。
8、详细记录本班存在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9、按定置管理的要求,保持工作场地的安全卫生。
7. 矿山自卸车的安全管理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第五条 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第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作业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九条 作业单位在采石场开采前,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审查。采石场的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
第十条 作业单位每年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一次有关采石场开采进度、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
第十一条 相邻采石场之间应当设置大于30米的隔离带;隔离带矿体只能由一方开采并应予以确定。相邻采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应当约定实施爆破的时间。
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淘汰落后和不安全的开采方式,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等开采方式。
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实施浅眼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实施中深孔爆破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最终边坡角根据岩体的稳定性确定,但最大不得超过60度。
在岩体破碎、稳定性较差的条件下,采石场最大开采高度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勘查、设计或者矿山安全检测单位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后确定,并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三条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条 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
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条 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第十七条 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 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严禁人机带病作业。
第十九条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作业单位应当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有可能滑坡的,应当采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条 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的职责,并与就近的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粉尘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指导和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8. 矿区自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东风自卸车操作的正确步骤:
1.踩下离合器踏板
2.挂上低速档(如果是陕汽档箱,挂1~4档;是10档箱,挂1~5档:是重汽变速箱,不需挂档)
3.同时按下取力器开关和空当分离开关(有些车型只有其中的一个开关,按一个即可)
4.座位左下侧的举升开关向上搬至举升位置
5.缓慢松开离合器踏板,大箱就会自动举升了
6.起顶完毕之后,踏下离合器踏板,摘至空挡位置,关闭取力器开关,松开离合器踏板
7.此时,若想落顶,就直接把座位左下侧的举升开关向下搬至落顶位置即可。
9. 矿区自卸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规定。
(一)关于本条规定的含义
本条规定有四层含义: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
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车辆运输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放射、有毒、腐蚀等危险货物的货运。是货运里的一种。
危险货物主要是《危险货物品名表》列明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也属于危险货物。
道路危险货物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和汽车运输的特点可以分为八大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气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
根据交通部1993年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交通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的有关规定,危险货物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其在运输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为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必须采取和普通货物运输不一样的、特别是防护措施;。
二是,要区分不同类型的危险品确定相应的运输车辆,对于非馐危险品的运输必须采用相应的专用车辆;
三是,危险货物运输对承运人有较高的要求,这既包括对企业的整体要求,也包括对具体承运人员的要求;四是,由于危险货物滋生的稳定性是处在一定的临界点,在运输、装卸、存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否则易产生事故;五是,严禁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
2、本条规定的条件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根据本条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应当具备四项,这四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的,才可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1)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一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要求;
二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车辆都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的要求,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禁止无村志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三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槽罐车,其罐体必须经质检部门检测,持有质检部门颁发的有效"容器检测证书"和"检验合格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第36条规定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国家标准《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体(罐体)通用技术条件》,是对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进行检测的重要依据。
禁止使用活动罐体车辆运输剧毒、易燃液体及气体货物;四是,全挂汽车列车、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含畜力车)和摩托车不准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五是,拖拉机不准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一级易燃品;六是自卸车辆不准装运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之外的危险货物。
(2)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这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其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这里所说的"通讯工具",是指为了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而配备的用于向车主、货主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报警),请求援救的通讯联络设备,如移动电话、卫星定位系统等。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和操作的规程,车辆及赃物 维修、监测、检查制度,安全学习制度,事故应急处理制度等。
3、本条规定的条件不是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所应当具备的全部法定条件
本条规定使用了"还应当"一词,且本条规定的位置排在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后,意思是除了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外,同时必须具备本条(即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不仅要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从事一般货运的行政许可条件,还具备本条(即第二十四条)针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特殊性作出了特别规定。
除去本条(即第二十四条)与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重复的内容,如检测合格的车辆,经考试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其他规定应当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如:(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2)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为超过60周岁的驾驶人员;(3)对驾驶人员考试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4、除了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外,不得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附加其他行政许可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使用了"应当"一词,除含有"必须"的意思外,还包含"只须"的意思。也就是说,除了本条规定的四项条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二)关于规定本条内容的理由和意义
1、维护公共安全
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相比较,其最大特点是危险性,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如在运输中稍有不当,便极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了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应当具备一般货运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条件。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
2、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许可具有多方面的功能,但其最基本、最主要的功能应当是防范和控制危险或者风险的功能。本条设定的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制度应当谙这一功能的典型体现。众所周知,危险货物运输是在一切运输中最具危险性的活动。
其运输行为和后果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和人命财产安全,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完全符合行政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明确的"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3、与有关行政法规相互协调
国务院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作了专章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件》的规定作了进一步地细化,明确规定了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利于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的实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普通道路货物运输及旅客运输相比,由于其货物的特殊性质,对安全工作的隐患威胁较大,因此对其相关的车辆、设备、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更高、更严。
其中,除了对驾驶人员要规范从业资格外,还要求对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对上述三类人员的从业资格都进行必要的规范,有利于加强促进危险货物运输在装卸、运输、保管的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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