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管理无人机法律依据?
为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依法管理,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日前在工信部官网上对外征求意见。这一条例不仅回答了上述人们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无人机管理与发展做出部署。
你的无人机属于哪一种
条例的管理对象全面覆盖各类无人机,范围由250克以下至150公斤以上,包含民用、警用、军用等不同类别。条例明确,遥控驾驶航空器和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而模型航空器的管理规则,今后由体育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结合重量、速度等因素,无人机又被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大类。
专家表示,细化分类的目的在于精细化管理,对小型及以上的产品加强监管,对普通群众最常使用的微型、轻型产品尽量放宽限制,管理兼顾开放。如条例明确,中型、大型无人机应当进行适航管理。微型、轻型、小型无人机投放市场前,应当完成产品认证。销售除微型无人机以外的民用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核实记录购买单位、个人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备。
能在哪里飞,怎么飞
我国的空域均为管制类空域。因此,条例充分尊重现有的空域管理特点,在维持整体制度不变的情况下,对120米、50米的安全高度进行了突破,向轻型无人机和微型无人机释放120米以下、50米以下的空域,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疏导了正常合理的飞行需求。
条例明确,除空中禁区、机场、军事禁区、危险区域等周边一定范围内,微型无人机无需批准可以在真空50米以下空域飞行,轻型无人机可以在真空120米以下空域飞行。
专家表示,民用无人机,特别是微型与轻型无人机的操作使用准备时间普遍比较短,无固定起降点,飞行量巨大,应用较为广泛,传统通航式的管理早已不能适应当下的应用习惯。条例一方面通过明确管控空域,以及管控空域飞行需求的申请与审批制度,保障基础安全;另一方面,释放出适飞空域,为群众与企业提供合法合规飞行的权利,为社会生产生活提供了效率与便利。可以说,条例为逐步进入自动化、智能化的科技社会做出了准备,是重要的管理方法探索。
安全如何监管
那么多的无人机在天上飞,必须保障飞行安全和必要的监管。
从无人机操控者的角度,条例从运行风险、操作难度、使用目的、使用成本等问题出发,提出轻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4周岁,未满14周岁应当有成年人现场监护;小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6周岁;中型、大型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年满18周岁。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的运行需要驾驶员取得安全操作执照;微型和轻型无人机在适飞空域飞行不需要持有合格证或执照,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提示即可。
条例还明确,国家统筹建立具备监视和必要管控功能的无人机综合监管平台,民用无人机飞行动态信息与公安机关共享。公安部门建立民用无人机公共安全监管系统。
业内人士表示,该规定一方面敦促用户掌握必备的理论知识与实操技术,以此提升无人机的安全运行率;另一方面大大减轻了普通娱乐消费者的培训成本负担。
二、义乌无人机禁飞规定?
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禁止无人机飞行。
机场净空保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义乌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确保航空器安全起降的做法。义乌机场净空保护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还有一个更小的控制范围,那就是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即 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范围涉及义乌市大陈、苏溪、后宅、稠城、北苑、城西、稠江、江东、福田、上溪、义亭、佛堂、赤岸等相关区域。
东边界:新建村——翁界村——娄下张村——西山下——东象山村——清塘——下骆宅——江干——青口——八岭坑村——上谷村——东朱村——乔溪村。
南边界:乔溪村——柏峰村——上八石村——寺口村——上村——花园口村——泽塘村——南仓村——范村——邵宅村——孝顺镇商业广场。
西边界:孝顺镇商业广场——四季新城——满塘水库——石狮塘村——横大路——余车村——关胡村——鲤鱼山村——潘宅——新屋村——桐店村——三雅村——六转村。
北边界:中门里——祥湾村——珠岭——霞丽村——燕窝村——杨山头村——泉潭——前田村——新建村。
三、什么是无人机的运营人?
无人机运营人,是指从事或拟从事航空器运营的个人、组织或企业。
民航局发布《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专门拟定了民用无人机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了使用无人机开展飞行活动的一般要求和管理原则,确定了无人机运行许可制度。按照规定,将对实施无人机飞行运行的运营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除对民用航空运行安全或地面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无人机运营人和操作人员外,其他无人机运营人和无人机操作人员无需取得许可和执照。
四、无人机使用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
3.1实名登记的流程
(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3.2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包括: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
(4)产品类别。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包括:
(1)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
(2)个人登记: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3)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5)产品型号、产品序号;
(6)使用目的。
3.3民用无人机的登记标志
(1)民用无人机登记标志包括登记号和登记二维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发送到登记的邮箱。
(2)民用无人机登记号是为区分民用无人机而给出的编号,对于序号(S/N)不同的民用无人机,登记号不同。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共有11位字符,分为两部分:前三位为字母UAS,后8位为阿拉伯数字,采用流水号形式,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记号UAS0000003。
(3)民用无人机登记二维码是经过加密的、唯一识别无人机的二维码,包括无人机制造商、产品型号、产品名称、产品序号、登记时间、拥有者姓名或法人信息、联系方式、证件号码。
3.4民用无人机的标识要求
(1)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登记标志图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无人机不易损伤的地方,且始终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4)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3.5登记信息的更新
(1)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的信息。
(2)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实名登记该民用无人机的信息。
4.登记时间要求
4.12017年8月31日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操作无人机前完成实名登记。
4.22017年8月31日后,未按本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民用无人机,将影响后续的使用,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附则
5.1本管理规定由中国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5.2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6日起生效。
五、杭州市无人机飞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前款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省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
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使用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飞行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应当向公安、民用航空等部门提供协会成员、培训对象的有关信息。
第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改装或者改变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
第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
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
确需在前款规定的单位、设施、场所上空飞行的,应当依法报请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
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
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场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投掷物品;
(二)携带、运输违禁品;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第十五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立即向公安、飞行管制等相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处置,并立即通知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无人驾驶航空器发生事故的,操控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违法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行为。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者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飞时间、禁飞区域内飞行的。
第十九条 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没有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航空模型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需要在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还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未经公安机关同意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飞行的,依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六、无人机停不下来怎么办?
你好,如果你的无人机无法停下来,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和解决方法:
1. 遥控器电量不足:检查遥控器电量是否充足,及时更换电池或充电。
2. 信号干扰:在信号干扰的情况下,无人机可能会失去信号并无法被控制。尽可能避免在信号干扰较强的区域飞行。
3. 电机故障:如果无人机电机故障,可能会导致无人机无法停止。检查电机是否受损或需要更换。
4. GPS 信号丢失:如果无人机失去 GPS 信号,它可能会无法停止。确保在开放区域飞行,并尽可能避免在高楼、山区等地方飞行。
5. 软件故障:如果无人机软件出现故障,可能会导致无法控制无人机。检查软件是否需要更新或重新安装。
如果无人机仍然无法停止,请及时联系专业人士进行维修。
七、无人机管理规章制度?
无人机的管理规章制度可以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使用场景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一般性的无人机管理规章制度:
1. 注册要求:需要对所有无人机进行注册,以便管理部门可以追踪飞行情况。在某些国家和地区,需要注册飞手并获取相应的执照。
2. 飞行限制:无人机不能在禁飞区、机场/飞机附近、城市等人口密集区域、关键基础设施附近等禁止飞行的区域内飞行。
3. 飞行高度限制: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受限制,通常不能超过400英尺(120米),但有时会根据不同用途和条件做出调整。
4. 飞行距离限制:无人机需要保持距离,以确保安全,并避免对他人造成干扰或损害。
5. 保险要求:通常需要为无人机购买责任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或损害。
6. 飞行记录:需要记录所有无人机的飞行时间、地点和目的,以便随时审查。
7. 机身标识:需要在无人机上固定标识符号,以便在飞行过程中识别。
8. 安全措施: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爆和防盗等。
这些规章制度旨在确保无人机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遵守相关规定不仅可能受到处罚,还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损害自己的声誉和利益。
八、2021无人机需要备案标准?
一般来说无人机航拍需要报备的,属当地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要告知其飞行环境范围及目的。
无人机报备流程
1、无人机实名制注册;
无人机起飞重量大于等于250克时候,就需要在民航局官网上进行无人机实名制登记,在网页上登陆进去之后,按要求填写无人机有关信息和个人的信息就可以了,成功之后会反馈出一个二维码,把这个打印出来贴在无人机外壳上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小于250克,就不需要进行实名制登记。
2、无人机在公安系统备案;
除了在民航局进行实名制登记备案之外,还需要之后在辖区派出所进行登记,填一张低慢小飞行器登记表。
3、无人机航拍的空域申请;
这个估计是最难的,尤其是对个人玩家尤其如此。按规定是要求在起飞前一日15点之前,向所在地辖区的民航空管部门或者空军航管中心进行临时空域申请,要填表,其中就要求填写无人机的飞行范围、驾驶员的个人信息,飞行日期,机型等等;之后递交上去,由这些部门进行审核,批准之后就会发给你一个回执单,拿了这个回执单再通告给当地派出所,之后才可以飞行。
一般对于个人航拍而言,空管中心不会批准的,而是让在事先公开的指定几个公园上空进行航拍,那里是不用进行空域申报的。除此之外其他地方的个人航拍都是不批准的。
4、另外多说一下,申请空域的时候需要具备无人机驾驶员证,这个是要考试的,目前管理部门认可的是AOPA驾驶证,其他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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