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驾驶员体检管理办法?
驾驶员体检制度
第一条:总则
根据公司营运生产性质及为保障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确保安全行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驾驶员。
第三条:体检类别
1、体检的类别
2、岗前体检:岗前新驾驶员经面试合格后,应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3、年度体检:公司在岗驾驶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四条:体检项目
1、岗前驾驶员体检:肝功、胸透、内科、外科、尿;
2、年度在岗驾驶员体检:血糖、血脂、肝功、内科、外科、耳、眼、胸透、B超、妇科(女驾驶员)等;
3、特殊体检:根据个别特殊具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五条:体检管理
1、岗前驾驶员体检:体检合格驾驶员体检报告与驾驶员其他材料等并入驾驶员个人档案,由公司人事科负责管理。根据国家及行业
规定,凡体检不合格驾驶员,通知本人体检结果,不予录用。
2、在岗驾驶员年度体检:由公司专人建立驾驶员体检档案,体检报告备案保存。体检合格驾驶员,告知本人;不合格驾驶员通知本人复查,复查如有问题,告知本人进行治疗,属于传染病的要离岗治疗,与其接触人员进行专项检查,待完全康复后方可恢复营运工作。
3、特殊体检:根据自身特殊情况体检合格的驾驶员继续工作,不合格的进行离岗治疗。
第六条:体检要求
1、岗前体检由公司指定县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2、在岗年度体检:驾驶员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到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3、特殊体检:按公司统一要求到公司指定的市级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七条:公司驾驶员体检时间为每年1次,特殊情况例外。
二、无人机管理办法?
条件一:必须实名登记
除开微型无人机以外,所有的无人机都需要登记,并给无人机标明后登记标志。实名认证的信息要与飞行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双方共享。
条件二:熟知飞行法则
轻型无人机暂时不需要飞行证照,但必须了解并掌握无人机带来的相应的风险,必须遵守飞行法则,熟悉无人机的操作流程。轻型无人机在具备可靠的被监视能力、空域保持能力,且始终在机组目视视距内飞行的,在划设的允许飞行空域内不需要申请飞行计划。其如若有其他情况,则必须需要按照规定申请飞行计划。
条件三:限高飞行
除了在飞行管制部门在除重要目标、政府机关等重要区域需注意飞行高度,在机场、车站、广场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其高度通常上限也是不能超过120米的。
条件四:禁止夜间行驶
在原则上无人机是不能在夜间行驶的。无人机不得搭载违禁品、危险品等一些未经批准的物品,也不得向地面投掷物品、喷洒液体。新政策明确规定无人机禁止在移动车辆或者飞机上操控飞行。
三、医院驾驶员的考核管理办法?
司机的管理最为头疼,管松了,他可是滴漏跑冒的大户,浪费惊人;管紧了,他们又对工作刁难。
我是这样管的:
1、司机管理:
1.1、司机排班,当班司机必须在值班室待命,值班室内有床可以睡觉,有娱乐设施可以玩。
1.2、首班司机出车,二班司机来值班室待命。
2、车辆管理:
2.1、所有车辆必须停在医院车库内。
2.2、公务车司机凭办公室派车单出车;紧急情况可由院长、办公室电话指派。救护车急诊部管理。
2.3、派车单须写明:接送何人?去何处?办何事?
2.4、车辆在定点维修。
3、耗油管理:
按百公里耗油量计算;用量要适当放大。
四、山东无人机管理办法?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禁止放飞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
在高速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 普通铁路电动线路导线两侧各50米的范围内,禁无人机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飞行。
五、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现有的无人机管理办法
2003年5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明确规定无人机用于民用业务飞行时,须当作通用航空飞机对待。从2005年开始,按民航部门的要求,无人机都必须加装空管应答机,并具备防撞功能。
2009年以来,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布了多个管理文件:《关于民用无人机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和《民用无人机适航管理工作会议纪要》,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适航管理问题;《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主要解决无人机的空域管理问题;《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主要解决无人机的驾驶员资质管理。
2013年出台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指出,重量小于等于7公斤的微型无人机,飞行范围在目视视距内半径500米、相对高度低于120米范围内,无须证照管理,但应尽可能避免遥控飞机进入过高空域;重量等指标高于上述标准的无人机以及飞入复杂空域内的,驾驶员需纳入行业协会甚至民航局的监管。
按照国家民航局的规定,今年4月起,无人机驾驶员资质及训练质量管理由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中国AOPA)负责,这也是我国首次对无人机驾驶员的资质培训提出要求,分析人士认为这迈出了无人机正规化管理第一步。
六、驾驶员培训机构有效的管理办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
1989年02月01日
实施时间
1989年02月01日
颁布单位
公安部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工作向正规化发展,提高培训质量,保障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机动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社会开办的培养训练驾驶汽车、摩托车、上路行驶的拖拉机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及为本单位本部门临时培养训练驾驶员的培训班。
第三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完整的保证培训质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二)有系统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三)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练员、理论教员等专职师资力量,理论教员必须具有与汽车专业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四)教练车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按规定安装副制动器以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五)有足以满足学习驾驶的场地、停车场和授课教室;(六)有与教学大纲配套的教材、教学辅助用具(包括车辆构造挂图、模型、零件实物等)和教学设备、仪器。
第四条 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与学员双方监督落实学时的制度。学员学习驾驶的期限不得少于下列规定的驾驶操作小时:(一)大客车、无轨电车一百五十个小时;(二)其他汽车一百二十个小时;(三)二、三轮摩托车六十个小时;(四)大型拖拉机八十个小时;(五)小型及手扶拖拉机六十个小时;(六)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四十个小时。
第五条 大型教练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八人;小型教练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六人;其他机动车参照上述规定配备学员人数。
第六条 教练员须持有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教练员证》。申领教练员证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二)具有安全驾驶教练车型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三)具有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的文化程度;(四)具有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一定教学能力。申领教练员证须由本人提出,所在单位推荐,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申领、考核手续。
第七条 军队机动车教练员证按总参谋部、总后勤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开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除必须具备的条件外,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经审核批准后,并具备开办的其他必备手续,方可招收学员。现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也须向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补办上述手续。
第九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保证质量。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执行教学计划的情况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对新培训的驾驶员要建立安全考核制度。在实习期内的安全驾驶情况要进行跟踪考核,并作为检验培训质量的一个重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原则上在本市(地区)招生。教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的学校,经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招收学员。
第十二条 凡开办专门培训外国或港澳地区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学校,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批准。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要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停课整顿或停办,学员的损失由学校(班)负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无人机驾驶员就业前景?
就业前景非常好。
目前各行各业对无人机飞手的需求量是非常旁大的,而无人机培训必然将走向细化,包括测绘、电力、气象、环保、国土、海监等行业应用无人机驾驶员的需求就在5万人左右,以媒体行业为例,根绝资料统计,刚是全国电视台就有大约有1万人需要考取无人机驾照,可以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无人机驾驶员都将处于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无人机驾驶员职业也将在长期保持火爆。据不完全统计,无人机驾驶员的需求将达到100W人。
八、电力无人机使用管理办法?
条件一:必须实名登记。
除开微型无人机以外,所有的无人机都需要登记,并给无人机标明后登记标志。 实名认证的信息要与飞行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双方共享。
条件二:熟知飞行法则。
轻型无人机暂时不需要飞行证照,但必须了解并掌握无人机带来的相应的风险,必须遵守飞行法则,熟悉无人机的操作流程。 轻型无人机在具备可靠的被监视能力、空域保持能力,且始终在机组目视视距内飞行的,在划设的允许飞行空域内不需要申请飞行计划。 其如若有其他情况,则必须需要按照规定申请飞行计划。
条件三:限高飞行。
除了在飞行管制部门在除重要目标、政府机关等重要区域需注意飞行高度,在机场、车站、广场等人口密集的区域,其高度通常上限也是不能超过120米的。
条件四:禁止夜间行驶。
九、民用无人机销售管理办法?
设置上二维码,让它可以嗯使用身份证扫进去或者是用指纹啊点击进入,这样的安全性会比较高一些。
十、无人机适航管理办法?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实施实名制登记,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17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登记。
对于在2017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的设计或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的无人机基本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1)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政策的制定;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无人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明显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1)依据本管理规定3.2的要求,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2)依据本管理规定3.4的要求,在其持有无人机上粘贴登记标志;
(3)当发生本管理规定3.5所述情况,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更新无人机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规定
3.1实名登记的流程
(1)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UAS.CAAC.GOV.CN)上申请账户;
(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该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持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3.2实名登记的信息内容
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包括:
(1)制造商名称和注册地址;
(2)产品名称和型号;
(3)空机重量和最大起飞重量;
(4)产品类别。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登记的信息包括:
(1)拥有者的姓名、单位名称和法人姓名;
(2)个人登记:有效证件号码(如身份证号、护照号等);
(3)单位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
(4)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5)产品型号、产品序号;
(6)使用目的。
3.3民用无人机的登记标志
(1)民用无人机登记标志包括登记号和登记二维码,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系统自动给出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并发送到登记的邮箱。
(2)民用无人机登记号是为区分民用无人机而给出的编号,对于序号(S/N)不同的民用无人机,登记号不同。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共有11位字符,分为两部分:前三位为字母UAS,后8位为阿拉伯数字,采用流水号形式,范围为00000001~99999999,例如登记号UAS0000003。
(3)民用无人机登记二维码是经过加密的、唯一识别无人机的二维码,包括无人机制造商、产品型号、产品名称、产品序号、登记时间、拥有者姓名或法人信息、联系方式、证件号码。
3.4民用无人机的标识要求
(1)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收到系统给出的包含登记号和二维码的登记标志图片后,将其打印为至少2厘米乘以2厘米的不干胶粘贴牌。
(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将登记标志图片采用耐久性方法粘于无人机不易损伤的地方,且始终清晰可辨,亦便于查看。便于查看是指登记标志附着于一个不需要借助任何工具就能查看的部件之上。
(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确保无人机每次运行期间均保持登记标志附着其上。
(4)民用无人机登记号和二维码信息不得涂改、伪造或转让。
3.5登记信息的更新
(1)民用无人机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应及时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注销该无人机的信息。
(2)民用无人机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变更后的所有人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实名登记该民用无人机的信息。
4.登记时间要求
4.12017年8月31日前,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必须在操作无人机前完成实名登记。
4.22017年8月3日,未按本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民用无人机,将影响后续的使用,监管主管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附则
5.1本管理规定由中国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负责解释。
5.2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5月16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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