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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塔吊事故图片大全(2018年塔吊事故一览表)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2-12-29 19:21   点击:18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2018年塔吊事故一览表

起重机事故类型:1.吊物坠落;2.触电;3.起重臂坠落;4起重机倾翻;5.挤碰.

2. 2017年塔吊事故

塔吊发生事故,首先要看是操作事故,还是塔吊的质量事故,如果起吊物品掉落,就是操作事故,就与塔吊所有人无关。如果是塔吊断裂倒塌,无疑塔吊所有人要负责任。

建筑生产都是有着相应的安全需要保障的,在这种场合下相应的安全事故发生就是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的,特别是对于塔吊如果出现问题造成伤害,相应的负责人是要追偿的。

3. 2018年塔吊事故一览表图片

塔吊倒塌事故级别要看具体损失情况

安全事故分为四级,根据造成伤害或损失程度自下而上分别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全国塔吊事故

首先塔机的平时故障最多的就是塔机电路部分,一个好的产品本身电路设计合理问题就少

再次得看塔机的使用时间长短,一般一两年的新塔机故障就3%~4%

用的时间长的设备或者平时保养不好的公家设备肯定故障就要高多了

关键还是要看塔机本身的质量,用的易损件的质量好坏,

重要的是平时的维护保养要到位

5. 塔吊重大事故

【案例】通常来讲,塔吊安全使用与等多家单位及其活动有关,我们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来区别:

甲建设圈地招标盖房,条件是施工单位必须垫资(安全措施费涵盖其中);

乙施总想接工程,答应甲建设的要求,施工中常用塔吊,于是乙施总就招揽包括建筑机械设备在内的分包单位;

丙分包成为起重设备分包方,丙分包自己无塔吊设备,于是丙分包招揽设备方;

丁租赁成为塔吊租赁单位,提供了塔吊,但丁租赁没有安装资质,于是招揽塔吊安装方;

戊安装接下了塔吊安装工程,安装完后还不能启用,必须由专门的测机构检验;

己检测承担了检测任务;

检测完后前述某一单位还必须到指定机构完成塔吊安装备案;

庚机构是辛机关隶属的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了塔吊安装备案,庚机构告知前来备案的人员庚机构或辛机关将随时到现场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这7、8个有关的单位外,还有一个单位也应包含其中,这就是塔吊的生产单位,即壬制造。

这样一来与塔吊安全使用的相关单位加起来近10个单位,其相关人员更多。

为了下面表述清楚,将这些单位列名单如下:

甲建设、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庚机构、辛机关、壬制造。

【小结】一般来讲塔吊不出事没关系,出小事也没关系,但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这些部分相关单位和人员将受到处罚,事故级别越大,牵涉的越多,即事故的结果不同,其事故处置的情况也不同。

【讨论】可以用下面做这样几种事故的假设来推定:

1、由于某些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结果可能是没有处理任何单位和人员,或只对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等某一家单位和人员进行象征性地处罚。

2、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1死1伤,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可能对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等某一、两家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3、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3死多人受伤,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必然是对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等多家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有可能庚机构及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罚。

4、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10死多人受伤,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必然是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庚机构等多家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有可能辛机关及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罚,甚至甲建设和壬制造及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罚。

5、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数十人死亡和多人受伤,可能伤亡人数中有不少是学生,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必然对是甲建设、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庚机构和壬制造等多家单位和相关人员分别进行处罚,也有可能牵涉到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如果大巴上有超员现象还要处罚到学校、运输公司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等。

【问题引出】以上事故的假设在我国相关事故处理中均有相应的案例,即事故的原因相同,但处理的方式不同,也就是说我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方式方法与“四不放过”原则是相违背的。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同样的责任,造成了事故,但事故的结果不同,相应的责任人可能就没有受到处理,或履行了责任但事故影响太大又有可能收到严厉的处罚,其中不可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没有履行责任。

由于处罚不是按履行责任情况而是按事故造成的结果来确定的,为了推卸责任或规避责任,在处理事故时就出现了有关单位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等级,事故的缓报、瞒报或用“技术”手段处理伤亡数据,所以就出现了不少隐瞒事故的事件发生。由此出现了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人们用很大一部分尽力集中在如何处罚或如何避免处罚、减少处罚上,严重影响到事故原因的分析,其结果必然是广大群众难以受到教育、防范措施也很难真正落实,最终是类似的事故还是在不断地发生。例如,今年各地的塔机倒塌事故就不断地发生,半年不到已达到60起左右,而这60起左右的塔吊倒塌事故起很多原因都是相同的。这么多的塔机倒塌事故,每一起塔吊倒塌事故的原因分析可能都会追到相应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有关单位不报、有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绝大多数的塔吊倒塌事故没有被有关部门统计,有关塔机倒塌事故的原因也就很难分析出来,“四不放过”原则实质上得不到落实,塔吊不断地倒塌也就不足为奇了。

不仅仅是塔吊安全问题,如果深究的话,其他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可能都存在这样类似的问题。

所以,我们不能再以事故多少、事故等级来论处罚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而是应以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来确定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我们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国务院有关部门肯定收到相关的建议,正在研究有关事故处理的相应改革,为此获得一片叫好声。

叫好的人员中可能有相应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们不禁要问: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你够格吗?或者问你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了吗?再进一步地问你,你知道你自身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不知道自身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又如何履行这些责任呢?不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如何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你如何提出免除或减少你的责任呢?

责任是有双重性的,即责任是做什么、做不好承担什么。每个部门和每个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都有相应的责任,如果不履行自身的责任,就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反之,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就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免责任或减轻责任才能鼓励大家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真正地认真履行责任,只要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人员都认真履行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就可以大大地减少。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的话题:你的安全生产责任究竟是什么?

6. 近期塔吊安全事故

根据你说的情况,塔吊工在出现盲区的情况下,由于没有听从信号指挥而导致发生了安全事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塔吊工和工地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作为塔吊工,在操作塔吊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听从信号指挥,而不能以盲区为理由随意操作,所以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对于工地来讲,其对塔吊工作负有管理责任,所以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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