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昨天塔吊事故
你好,塔吊未办理使用登记,私自投入使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实际操作人生产场所负责人监理,共同进行赔偿。
赔偿的比例按照各自责任比例进行。
2. 吊塔倒塌事故
暂时还没有具体处理结果,后续知道了,会告诉你的!
3. 昨天塔吊事故视频
应该是没有的。但是:
根据建委对“智慧工地”的相关规定,所有在建工地都必须安装监控摄像头,并将监控平台接入“成都市建筑工地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施工现场重点部位,在车辆进出通道口、施工作业面、基坑等区域场所实现远程高清视频监控,相关信息数据实现与智慧工地平台互联互通。
成都万全电子根据建工集团对智慧工地安装监控摄像头的要求,针对不同工地进行了监控摄像头安装和人脸识别系统安装,其中就包括,为每一个工地内百余米高的高空塔吊安装监控摄像头。
4. 塔吊伤亡事故
【案例】通常来讲,塔吊安全使用与等多家单位及其活动有关,我们用甲乙丙丁戊己庚辛来区别:
甲建设圈地招标盖房,条件是施工单位必须垫资(安全措施费涵盖其中);
乙施总想接工程,答应甲建设的要求,施工中常用塔吊,于是乙施总就招揽包括建筑机械设备在内的分包单位;
丙分包成为起重设备分包方,丙分包自己无塔吊设备,于是丙分包招揽设备方;
丁租赁成为塔吊租赁单位,提供了塔吊,但丁租赁没有安装资质,于是招揽塔吊安装方;
戊安装接下了塔吊安装工程,安装完后还不能启用,必须由专门的测机构检验;
己检测承担了检测任务;
检测完后前述某一单位还必须到指定机构完成塔吊安装备案;
庚机构是辛机关隶属的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了塔吊安装备案,庚机构告知前来备案的人员庚机构或辛机关将随时到现场进行检查。
除了上述这7、8个有关的单位外,还有一个单位也应包含其中,这就是塔吊的生产单位,即壬制造。
这样一来与塔吊安全使用的相关单位加起来近10个单位,其相关人员更多。
为了下面表述清楚,将这些单位列名单如下:
甲建设、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庚机构、辛机关、壬制造。
【小结】一般来讲塔吊不出事没关系,出小事也没关系,但一旦发生伤亡事故,这些部分相关单位和人员将受到处罚,事故级别越大,牵涉的越多,即事故的结果不同,其事故处置的情况也不同。
【讨论】可以用下面做这样几种事故的假设来推定:
1、由于某些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所幸的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结果可能是没有处理任何单位和人员,或只对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等某一家单位和人员进行象征性地处罚。
2、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1死1伤,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可能对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等某一、两家单位和人员进行了较为严厉的处罚。
3、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3死多人受伤,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必然是对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等多家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有可能庚机构及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罚。
4、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10死多人受伤,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必然是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庚机构等多家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有可能辛机关及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处罚,甚至甲建设和壬制造及相关人员也受到处罚。
5、上述同样的原因,塔机倒塌刚好砸到了工地一侧公路上开来的一大巴,造成了数十人死亡和多人受伤,可能伤亡人数中有不少是学生,请问处理这起事故时有可能处罚到哪些单位和人员?
学员答道:其处罚结果必然对是甲建设、乙施总、丙分包、丁租赁、戊安装、己检测、庚机构和壬制造等多家单位和相关人员分别进行处罚,也有可能牵涉到当地政府部门和相关人员,如果大巴上有超员现象还要处罚到学校、运输公司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教育部门等。
【问题引出】以上事故的假设在我国相关事故处理中均有相应的案例,即事故的原因相同,但处理的方式不同,也就是说我国当前生产安全事故方式方法与“四不放过”原则是相违背的。
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同样的责任,造成了事故,但事故的结果不同,相应的责任人可能就没有受到处理,或履行了责任但事故影响太大又有可能收到严厉的处罚,其中不可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没有履行责任。
由于处罚不是按履行责任情况而是按事故造成的结果来确定的,为了推卸责任或规避责任,在处理事故时就出现了有关单位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等级,事故的缓报、瞒报或用“技术”手段处理伤亡数据,所以就出现了不少隐瞒事故的事件发生。由此出现了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人们用很大一部分尽力集中在如何处罚或如何避免处罚、减少处罚上,严重影响到事故原因的分析,其结果必然是广大群众难以受到教育、防范措施也很难真正落实,最终是类似的事故还是在不断地发生。例如,今年各地的塔机倒塌事故就不断地发生,半年不到已达到60起左右,而这60起左右的塔吊倒塌事故起很多原因都是相同的。这么多的塔机倒塌事故,每一起塔吊倒塌事故的原因分析可能都会追到相应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有关单位不报、有关部门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绝大多数的塔吊倒塌事故没有被有关部门统计,有关塔机倒塌事故的原因也就很难分析出来,“四不放过”原则实质上得不到落实,塔吊不断地倒塌也就不足为奇了。
不仅仅是塔吊安全问题,如果深究的话,其他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可能都存在这样类似的问题。
所以,我们不能再以事故多少、事故等级来论处罚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而是应以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来确定法律责任、进行相应的处罚,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我们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国务院有关部门肯定收到相关的建议,正在研究有关事故处理的相应改革,为此获得一片叫好声。
叫好的人员中可能有相应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们不禁要问: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你够格吗?或者问你在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中履行了安全生产责任了吗?再进一步地问你,你知道你自身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
不知道自身有哪些安全生产责任,又如何履行这些责任呢?不履行好自身的责任,如何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你如何提出免除或减少你的责任呢?
责任是有双重性的,即责任是做什么、做不好承担什么。每个部门和每个人在安全生产管理上都有相应的责任,如果不履行自身的责任,就应受到相应的处罚。
反之,履行了相应的责任就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免责任或减轻责任才能鼓励大家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真正地认真履行责任,只要每一个部门和每一个人员都认真履行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就可以大大地减少。
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的话题:你的安全生产责任究竟是什么?
5. 昨天塔吊事故最新消息
解决方式有多种!如果塔吊撞人了,那么可以采用如下方式解决。一是双方私了,如果塔吊撞人较轻,双方同意私了的话,可以自行私了解决,这样最省时省力。二是塔吊撞人事故较大,那么可能就会产生刑事责任,毕竟这样已经涉及安全责任了,这种情况下可能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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