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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起重机安全装置有哪些(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有哪些?)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2-12-23 12:55   点击:170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有哪些?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规程如下

1、塔吊作业时应有满意的工作场地,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

    2、塔吊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位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设备有必要完全完好、灵敏牢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撤除。阻止用限位设备替代操作组织进行停机。

    3、操作前有必要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跋涉路程、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散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有哪些

起重机安全防护装置及功能

1.超载限制器

它是起重机防止超载的安全保护装置,也称起重量限制器。其安全功能是当起重机的吊载超过额定值时,使起升动作停止,从而避免超载发生事故。超载限制器广泛用于桥式类型起重机和升降机上。有些臂架类型起重机(例如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将超载限制器与力矩限制器配合使用。超载限制器有机械式、电子式多种类型。

(1)机械式:通过杠杆、弹簧、凸轮等的作用带动撞杆,当超载时,撞杆与控制起升动作的开关相作用,切断起升机构的动力源,控制起升机构中止运行。

(2)电子式:由传感器、运算放大器、控制执行器和载荷指示计等部分组成,将显示、控制和报警等安全功能集于一身。当起重机吊载时,承载构件上的传感器产生变形,把载荷重量转化为电信号,经过运算放大,指示出载荷的数值。当载荷超过额定载荷时,切断起升机构的动力源,使起升机构的起升动作不能实现。

2.力矩限制器

力矩限制器是臂架式起重机的综合性安全保护装置。

我们知道,臂架式起重机是以起重力矩来表征载荷状态的。起重力矩值是由起重量、幅度的乘积决定,幅度值是由起重机臂架的臂长和倾角余弦的乘积决定,这样,起重机是否超载,实际上受到了起重量、臂长和臂架倾角等限制,同时还要考虑作业工况等多个参数也有制约作用,控制起来比较复杂。

目前广泛采用的微机控制的力矩限制器可以综合多种情况,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力矩限制器由载荷检测器、臂长检测器、角度检测器、工况选择器和微型计算机构成。当起重机进入工作状态时,将实际工作状态各参数的检测信号输入计算机,经过运算、放大、处理后,与事先存入的额定起重力矩值比较,并同时在显示器上把相应的实际数值显示出来。当实际值达到额定值的90%时,它会发出预警信号,当实际值超过额定载荷时则会发出警报信号,同时起重机停止向危险的方向(起升、伸臂、降臂、回转)继续动作。

3.缓冲器

它是配置在轨道运行式起重机金属结构端部的一种安全装置,具有吸收运行机构碰撞动能、减缓冲击的安全功能。缓冲器安全检查的主要指标是安装是否牢固可靠、元件是否完好和吸收动能的能力大小。

缓冲器的工作原理是,如果单台起重机的大车(或小车)意外冲向轨道行程终点时,缓冲器可以与处于同一水平高度的轨道端部止挡(另外一种安全装置)相互作用;如果在同一跨度轨道上的两台起重机相撞时,与设在两台起重机金属结构相对面的缓冲器发生作用。缓冲器通过自身变

3.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有哪些要求

常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为了保证各种起重机都能安全、可靠地工作,《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应装备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共24种,分述如下:

1、超载限制器作用: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当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应装: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的桥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lot的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宜装:额定起重量3-20t的桥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5-10t的门式起重机、起重力矩小于25t·m的塔式起重机。

2、力矩限制器作用: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应装:起重量等于或大于16t的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起重能力等于或大于25t·m的塔式起重机。

宜装:起重量小于16t的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

3、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应装:一切类型起重机。

4、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限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应装: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根据需要。

5、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应装: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大车和小车,门座起重机的吊臂在运行的极限位置。

6、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作用: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宜装:跨度等于或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

7、幅度指示器 作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8、联锁保护装置 作用: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应装:塔式起重机。

作用: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应装:桥式起重机。

9、水平仪 作用: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应装:起重量等于或大于16t的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10、防止吊臂后倾装置 作用: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

11、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作用: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应装:塔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在旋转机构有可能自锁时。

12、缓冲器作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应装:在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大车、小车运行机构或轨道端部,在门座起重机的变幅机构中。

13、夹轨钳、锚定装置、铁鞋 作用: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应装: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宜装:露天工作的桥式起重机。

14、风速风级报警器 作用: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发出报警信号。 应装:臂架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高度等于或大于30m的门座起重机。 15、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作用:工作时需打支腿的移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16、回转定位装置作用:移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17、登机信号按钮作用:装于起重机易于触及的安全位置,使司机能知道有人登机。 宜装:具有司机室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在上部且设在运动部分的塔式起重机,司机室设于运动部分的门座起重机。 18、防倾翻安全钩 作用: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应装:单主梁并在主梁一侧落钩的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安装在小车架上。 19、检修吊笼 作用: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应装:桥式起重机靠近滑线一侧。 20、扫轨板和支承架 作用:防止异物进入大车走轮下而造成起重机出轨以及轮轴折断时车轮滚出伤人,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lo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lomm o 应装: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机构、塔式起重机、门座起 重机。 21、轨道端部止档作用:防止起重机脱轨。 应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22、导电滑线防护板 作用:防止触电。 应装: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防护板;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其他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23、裸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 作用: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加以防护。 应装:按上述要求,各种类型起重机均应安装防护罩。 宜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主梁上不常有人攀登的运行机构。 24、电气设备的防雨罩 各种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均应装防雨罩。 上述24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计制造起重机时就应配备。起重机使用时也应始终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

4.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有哪些这些安全装置起什么作用

  (1)起升高度极限位置限制器  对于通过改变臂架倾角变幅的起重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距离臂架下端8OOmm处时,必须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对于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距离小车架下端500mm处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2)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最大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力矩达到其额定值的9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能发出音响或红色灯光,以示报警。当起重力矩超过其额定值并达到额定值的108%时,应停止提升方向及向外方向的变幅动作。  如设有起重量和幅度指示器时,数值显示应正确、清晰醒目。其数位误差均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  当起吊重量超过最大起重量时,最大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灯光或音响报警,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的6%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动,但允许机构朝向下降方向运动。  (3)幅度限位装置  对臂架变幅的起重机,应装设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弹后倾的装置。对小车变幅的越重机,必须装设小车行程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  (4)夹轨器和行走限位装置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必须装设夹轨器。同时应装设行走限位装置。  (5)风速仪  对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必须在顶部装设风速仪。  (6)避雷和防电磁波感应装置  对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应根据实际情况装设避雷装置和采取防电磁披感应措施。  (7)塔式起重机为防止回转超载应装极限力矩联轴器  (8)防脱绳装置 防止钢丝绳脱离工作位置  (9)小车防断绳装置 防止变幅绳断裂小车自由滑动  (10)小车防断轴装置 防止小车走轮断轴后坠落  (11)各部位制动器 即是工作装置 亦是 安全装置

5.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有哪些种类

常用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为了保证各种起重机都能安全、可靠地工作,《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规定应装备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共24种,分述如下:

1、超载限制器

作用:超载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8%。当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起重量超过额定起重量时,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应装:额定起重量大于20t的桥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lot的门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宜装:额定起重量3-20t的桥式起重机、额定起重量5-10t的门式起重机、起重力矩小于25t·m的塔式起重机。

2、力矩限制器

作用:力矩限制器的综合误差不应大于10%。当载荷力矩达到额定起重力矩时,能自动切断起升或变幅的动力源,并发出禁止性报警信号。

应装:起重量等于或大于16t的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履带起重机、起重能力等于或大于25t·m的塔式起重机。

宜装:起重量小于16t的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和铁路起重机。

3、上升极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必须保证当吊具起升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起升的动力源。

应装:一切类型起重机。

4、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在吊具可能低于下限位置的工作条件下,应保证吊具下降到下限极限位置时,能自动切断下降的动力源,以保证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不少于设计所规定的圈数。

应装: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根据需要。

5、运行极限位置限制器

作用:应保证机构在其运动到极限位置时,自动切断前进的动力源并停止运动。

应装: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大车和小车,门座起重机的吊臂在运行的极限位置。

6、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作用:当两端支腿因前进速度不同而发生偏斜时,能将偏斜情况向司机指示出来,使偏斜得到调整。

宜装:跨度等于或大于40m的门式起重机。

7、幅度指示器

作用:应保证具有变幅机构的起重机能正确指示吊具所在的幅度。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8、联锁保护装置

作用:动臂的支持停止器与动臂变幅机构之间,使停止器在撤去支承作用前,变幅机构不能开动。

应装:塔式起重机。

作用:进入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门和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舱口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的运行机构不能开动。司机室设在运动部分时,进入司机室的通道口的门打开时,运行机构不能开动。

应装:桥式起重机。

9、水平仪

作用:应具有检查打支腿的起重机倾斜度的良好性能。

应装:起重量等于或大于16t的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

10、防止吊臂后倾装置

作用:应保证当变幅机构的行程开关失灵时,能阻止吊臂后倾。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动臂变幅的塔式起重机;

11、极限力矩限制装置

作用:当旋转阻力矩大于设计规定的力矩时,能发生滑动而起保护作用。

应装:塔式起重机和门座起重机在旋转机构有可能自锁时。

12、缓冲器

作用:应具有吸收运动机构的能量并减少冲击的良好性能。

应装:在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大车、小车运行机构或轨道端部,在门座起重机的变幅机构中。

13、夹轨钳、锚定装置、铁鞋

作用:对于在轨道上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夹轨钳及锚定装置或铁鞋应能各自独立承受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风力,而不致被吹动。

应装: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宜装:露天工作的桥式起重机。

14、风速风级报警器

作用: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当风力大于6级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宜有瞬时风速风级的显示能力。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可定为当风力大于7级时发出报警信号。

应装:臂架铰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高度等于或大于30m的门座起重机。

15、支腿回缩锁定装置

作用:工作时需打支腿的移动式起重机,当支腿回缩后能可靠地锁定。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16、回转定位装置

作用:移动式起重机在整机行驶时,使上车保持在固定位置。

应装: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

17、登机信号按钮

作用:装于起重机易于触及的安全位置,使司机能知道有人登机。

宜装:具有司机室的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在上部且设在运动部分的塔式起重机,司机室设于运动部分的门座起重机。

18、防倾翻安全钩

作用:当小车检修时不能倾翻。

应装:单主梁并在主梁一侧落钩的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安装在小车架上。

19、检修吊笼

作用:用于高空中导电滑线的检修,其可靠性应不低于司机室。

应装:桥式起重机靠近滑线一侧。

20、扫轨板和支承架

作用:防止异物进入大车走轮下而造成起重机出轨以及轮轴折断时车轮滚出伤人,扫轨板距轨面不应大于lomm,支承架距轨面不应大于20mm,两者合为一体时距轨面不应大于lomm o

应装: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大车运行机构、塔式起重机、门座起 重机。

21、轨道端部止档

作用:防止起重机脱轨。

应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

22、导电滑线防护板

作用:防止触电。

应装:桥式起重机司机室位于大车滑线端时,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滑线间应设防护板;桥式起重机大车滑线端的端梁下,应设置防护板,以防止吊具或钢丝绳与滑线的意外接触;桥式起重机作多层布置时,下层起重机的滑线应沿全长设置防护板;其他使用滑线的起重机,对易发生触电的部位应设防护装置。

23、裸露的活动零部件的防护罩

作用: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活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链轮、链条、传动带、皮带轮等,加以防护。

应装:按上述要求,各种类型起重机均应安装防护罩。

宜装: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主梁上不常有人攀登的运行机构。

24、电气设备的防雨罩

各种露天工作的起重机的电气设备,均应装防雨罩。

上述24种安全防护装置,在设计制造起重机时就应配备。起重机使用时也应始终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

6. 塔式起重机必备的安全装置有哪些

塔吊也称塔式起重机,其安全装置有:

(1)起升高度极限位置限制器

对于通过改变臂架倾角变幅的起重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距离臂架下端8OOmm处时,必须能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对于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当吊钩装置顶部升至距离小车架下端500mm处时。必须立即停止起升运动。

(2)起重力矩限制器和最大起重量限制器

当起重力矩达到其额定值的90%时,起重力矩限制器应能发出音响或红色灯光,以示报警。当起重力矩超过其额定值并达到额定值的108%时,应停止提升方向及向外方向的变幅动作。

如设有起重量和幅度指示器时,数值显示应正确、清晰醒目。其数位误差均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

当起吊重量超过最大起重量时,最大起重量限制器应发出灯光或音响报警,当吊重超过最大起重量的6%时,应停止提升方向的运动,但允许机构朝向下降方向运动。

(3)幅度限位装置

对臂架变幅的起重机,应装设最小幅度限位器和防止臂架反弹后倾的装置。对小车变幅的越重机,必须装设小车行程开关和终端缓冲装置。

(4)夹轨器和行走限位装置

轨道式塔式起重机必须装设夹轨器。同时应装设行走限位装置。

(5)风速仪

对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必须在顶部装设风速仪。

(6)避雷和防电磁波感应装置

对臂架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的起重机,应根据实际情况装设避雷装置和采取防电磁披感应措施。

(7)塔式起重机为防止回转超载应装极限力矩联轴器

(8)防脱绳装置 防止钢丝绳脱离工作位置

(9)小车防断绳装置 防止变幅绳断裂小车自由滑动

(10)小车防断轴装置 防止小车走轮断轴后坠落

(11)各部位制动器 即是工作装置 亦是 安全装置

7. 常见的塔式起重机安全装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二、消防重点部位是指任何单位(包括非重点单位)的各个组成部分,其火灾危险性、重要程度是不同的,但其中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能影响整个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列为消防重点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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