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平地机
目 录 目 录 1 第一章 编制说明..................................2 第二章 工程概况 2 第三章 施工方法 3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5 第五章 机具、设备配备表 9 第六章 质量保证及成品保护措施...................10 第七章 安全保证措施.............................13 第八章 环境保护措施.............................14 第九章 文明施工措施..........................15-16 第一章 编制说明 为实现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确保规范施工安全生产,根据该工程建筑结构和施工特点、特编制该施工方案。 一、依据中国石化管道储运公司曹妃甸商业储备库工程建设项目部提供的施工图纸等有关资料。 二、依据国家、行业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标准及有关资料。 三、依据我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勘察、调查资料。 四、依据我公司积累的成熟技术、科技成果、施工工艺方法及同类工程的施工经验。 五、依据ISO9001标准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依据我公司可调用到本工程项目的各类资源。 本施工方案编制范围为曹妃甸油库现场临设工程.室外排水工程。同时也是在满足业主期望、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工期,满足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编制的。 第二章 工程概况 一、工程特点: 1、本工程位于唐山市曹妃甸原油商业储备库库区;原场地曹妃甸岛的滨海浅滩潮间带处。 2、本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09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2009年11月25日,工期11天。 3、因临设房从临时停车场向东赞建7栋。临时道路也赞铺与其长度相同,长度约410米。 二、图纸设计要求: 1、道路路基:采用素土碾压,压实度≥93%(重型压实标准)。道路路基填方区域不得使用淤泥、腐植土、耕土等不符合施工规范的土壤。回填土必须分层碾压,每层虚铺厚度不得大于500mm。 2、碎石基层:150mm厚级配碎石。 3、砼路面:120厚C25混凝土面层分块捣制,振捣密实,随打随抹平。 第三章 施工方法 一、 路基: 1、已做好控制桩位的复核测量,并根据需要按规范要求进行加密桩和保护桩的布设。测量放样已结束。 2、路基基本要求:对原地面进行清表、平整夯实及特殊路基处理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方可进行路基施工。路基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采取各种防排水措施,减少积(雨)水对路基的浸泡,确保施工质量。 3、路基基底处理:对松土段,先清除有机质土,用推土机根据设计标高分层推平。用重型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直到压实层顶面稳定、无下沉、表面平整均匀,边线顺直。 二、碎石基层: 1、已对路基工作面的中线、高程、宽度、平整度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经检验各项指标满足规范要求,可以进行碎石基层的施工。 2、原材料的选择 选择石料强度、级配、石料压碎值等符合要求的材料进行填筑基层。且经试验检测合格,并报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施工。 3、摊铺与夯实:用推土机将碎石进行摊铺,碾压前要注意碎石中的含水量,含水量应比最佳量大1%,碾压实行先轻后重的方法进行。先用6-8t压路机进行初压,迅速用平地机进行整平和整形。然后再用重型压路机进行终压。 三、砼路面: 1、安装模板 :模板采用钢模板,模板应无损伤,有足够的强度,内侧和顶、底面均应光洁、平整、顺直,局部变形不得大于3mm,振捣时模板横向最大挠曲应小于4mm,高度应与混凝土路面板厚度一致,误差不超过±2mm。 2、砼摊铺和振捣 :采用商品混凝土一次摊铺混凝土路面厚度为12cm。每次混凝土的摊铺、振捣、整平、抹面应连续施工,如需中断,应设施工缝,其位置应在设计规定的接缝位置。振捣时,可用平板式振捣器或插入式振捣器。 3、伸缩缝施工 :伸缩缝宜在混凝土硬结后锯成,锯缝必须及时, 伸缩缝应与路中心线成90°,缝壁必须竖直,缝隙宽度一致,缝中不得连浆。 4、表面修整和防滑措施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混凝土浇筑后,当混凝土终凝前必须用磨光机将其表面抹平。在机械上安装圆盘,即可进行粗光;安装细抹叶片,即可进行精光。 为了保证行车安全,混凝土表面应具有粗糙抗滑的表面。在已硬结的路面上,用锯槽机将路面锯成深5~6mm、宽2~3mm、间距2Omm的小横槽。 5、养护 :混凝土板做面完毕应及时进行养护,使混凝土中拌合料有良好的水化、水解强度发育条件以及防止收缩裂缝的产生。养护时间一般约为14~2ld。混凝土宜达到设计要求,且在养护期间和封缝前,禁止车辆通行。其养护方法采用 湿治养生法,即在混凝土抹面2h后,表面有一定强度,用湿麻袋或草垫,或者20~3Omm厚的湿砂覆盖于混凝土表面以及混凝土板边侧。覆盖物还兼有隔温作用,保证混凝土少受剧烈的天气变化影响。在规定的养生期间,每天应均匀洒水数次,使其保持潮湿状态。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人员设置 一、施工组织机构 为确保优质、高速、安全、文明地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若我公司我公司将成立曹妃甸油库现场临设工程.临设道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由该项目部承担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按照项目法要求进行施工管理。 施工现场选调技术素质好,工作能力强,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部做如下编制:设项目经理一名,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财务会计、技术员各一名。其职能如下: 项目经理:负责编制施工进度总计划、月计划、周计划;负责施工生产调度,协调分包施工;负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临时水电、总平面管理等;负责统计工作;记录总施工日记。 技术、质量、安全方面负责人:负责专业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负责各专业、各工种之间施工协调图的绘制;解决工程中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变更,进行方案编制、技术交底;控制项目施工质量,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负责检查验收;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负责检验试验工作。负责工地的安全保卫、消防工作。负责与环保、环卫、治安、市政等政府职能部门沟通与协调;负责项目行政、人事、后勤等工作。 材料、财务、负责人员:负责各类材料的确认与采购供应;负责工程机械配备使用及维护保养;保证周转工具的供应、运输与保管;负责成本核算工作。 各部门负责人在项目经理的统一领导下各行其责,互相协作,共同为业主提供满意的服务;为本单位创效益、争荣誉。 二、附表 项目经理简历见附表-1,项目经理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见附表-2。 附表-1: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郭庆钧 性 别 男 年 龄 64 职 务 项目经理 职 称 工程师 学 历 大专 参加工作时间 1988年 从事项目 经理年限 16年 已 完 成 工 程 项 目 情 况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开、竣工日期 工程质量 华北管网项目部 天津一体化南疆油库T-003#罐基础承台 591万元 2006.09.20-2006.11.07 合 格 华北管网项目部 天津一体化大港中转油库T-8#罐基础承台 618.28万元 2007.09.15-2007.11.03 合 格 华北管网项目部 曹妃甸油库污水处理厂工程 容积3928立方 2008.05.04-2008.07.07 合 格 附表-2项目经理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机构 主要管理 人 员 姓 名 职 务 职 称 主要资历、经验及 承担过的项目 现 场 项目经理 郭庆钧 项目经理 工程师 从事项目经理工作18年 质量管理 许敬佩 质检员 工程师 从事质量管理工作14年 投资管理 李 辉 会计员 助 工 从事工程管理工作11年 生产管理 付 剑 技术员 助 工 从事施工管理工作10年 材料管理 梁宜涛 材料员 助 工 从事材料管理工作9年 安全管理 郑玉海 安全员 助 工 从事安全管理工作6年 第五章 机具、设备配备表 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机械或设备 名 称 型号 规格 数量 国别 产地 制造 年份 额定功率KW 生产能 力M/H 备注 1 单斗反铲挖掘机 斗容量1立米 2 徐工集团 325 2 履带式推土机 1 90KW 3 机动三轮车 7YP-150 2 山东 07.02 5 水准仪 DSZ2 1 苏州 2009.7 6 经纬仪 DJ-2 1 南京 2006.1 8 振动棒 1 9 打夯机 1 说明:小型手持工具按需随时进场。 第六章 质量保证及成品保护措施 一、质量目标 本工程质量管理目标为确保合格,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质量、一流的服务、创建一流的工程。 二、质量保证体系 ①全面推行GB/T19001-2000、GB/T24001-1996、GB/T28001-2001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质量验收规范,全面贯彻“诚信守法 铸造时代精品 文明施工 争当环保先锋 以人为本 追求持续发展” 的企业管理方针,根据公司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编制本工程项目质量计划,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建立由公司总工程师、项目工程师负责的质量管理机构,采用质量预控法,把质量管理由事后检查转变为事前控制,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使整个质量保证体系协调运作,工程的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②项目经理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工程创优领导小组,并针对本工程中的重点、难点及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分部分项建立QC领导小组,明确工程质量目标,制订工程创优计划,与作业班组层层分解,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把责任落实到相应的部门和人员。 三、思想保证体系 用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观点和方法,使全体人员真正树立起强烈的质量意识。重实效,树立“一切为用户服务”的观点。“用户”对外部来讲,是指建设单位,对内部来讲,后一道工序是前一道工序的“用户”,为“用户”服务就是使“用户”满意,要面向“用户”、了解“用户”、研究“用户”、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以达到提高施工质量的目的。 四、组织管理措施 1、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优质优价,与全体管理人员及各班组长签订创优责任状,把工程质量与职工的经济利益挂钩,完成质量目标管理的,工资上浮;否则,管理人员、工人工资下浮。由质检员每天检查考核,充分落实质量经济责任制,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2、强化项目工程师、技术监控部、各班组质检员的质量否决权利,质检员对工人每天完成的工作量进行验收,技术监控部每周对质检员工作进行检查,项目工程师对技术监控部每旬进行考核一次,发现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一律返工,充分行使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3、进一步完善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干部职工的质量意识,充分落实公司的质量方针,贯彻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程序文件,正确处理好质量与效益的关系。 4、提高项目经理部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对职工进场前的技术质量教育、培训与考核,抽调等级高的技术骨干到本工程施工,坚持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为能实现目标管理提供保证。 5、尊重、服从上级主管部门、设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及业主对本工程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邀请他们来现场检查指导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6、建立质量信息系统,由于施工项目涉及面广、工作环节多、形成过程比较复杂,加之手工操作多,要把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都控制起来,做到工程质量的预防、预控,就必须建立一个高效、灵敏的信息传递及反馈系统,确定各种质量信息传递的程序,及时掌握外部和内部的质量动态,以便于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及时作出相应的决策。 五、技术管理措施 1、认真学习和贯彻各项技术规范标准及质量验收规范和验评标准,组织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和说明及有关文件,进行图纸会审并做好会审记录。 2、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交底工作,做好工程质量的预控管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书面向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交底,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书面向生产班组交底。技术交底均应有文字记录。 3、 加强计量管理工作,编制检验、测量、试验设备计划表,砼及砂浆严格按设计配合比计量。 4、加强测量管理工作,加强放线复测检查。测量员放线,质检管理部必须逐一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5、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设置质量控制点。施工时项目工程师编制详细的分部工程施工方案,质检员对整个过程进行连续监控,并认真做好记录。 6、质检管理部对原材料的检验试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及特殊过程控制采取连续监控。抓好进货、检查、验收三个环节,做好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得投入施工。 7、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在班组自检、互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质检员、班组长检查合格后通知业主,复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8、施工现场设专职资料员,做好各项施工记录、原始记录、技术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做到整理与填写及时、真实、清楚。单位工程完成后,由资料员整理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并填写《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认真编制竣工图,整理工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工程质量标准 1、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强制性标准条方及国家颁发的各种设计规范、规程、规定、标准及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以及标准图集,这些技术标准多与施工及验收规范互相补充,因此质量验收必须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2、设计文件、设计会审记录、工程变更、设计联系单均是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依据,也是工程评定的依据。 七、工程质量检验 1、质量检验就是以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材料设备、零配件安装中间工序和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同质量标准的要求比较,最后判定检验项目是否合格,发现不合格,查明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重做,起到把关作用。 2、质量检验要求 检验标准统一,检验方法统一,分项内容统一。 3、质量检查工作的组织 质量检验要坚持专职检验和群众检验相结合,搞好班组自检、互检的同时,专职检验机构和人员必须从施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严格检验。 第七章 安全保证措施 一、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一)、安全管理目标 本工程的安全目标为实现“五无”(无死亡、无重伤、无火灾、无中毒、无倒塌),轻伤频率控制在1.2‰以内的目标,严格遵照国家颁布的“一标三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省市级文明施工文明生产检查评定标准》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各部门、各工种的贯彻执行情况,制定如下安全措施。 (二)、安全保证体系 ①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监控管理部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设置专职安全员,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从事安全监督与信息反馈工作,建立起一套完整有效的管理体系。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均由经过市安监站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且无任何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不良记录。 ②完善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从项目经理部到操作层人员人人有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职责,层层分解安全管理目标,与各作业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形成上管成片,下管成网,安全生产事事有人管,件件有人抓,组织落实、措施落实、费用落实的管理网络。 ③项目经理、安全干部、特种作业人员均需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三)、组织管理措施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经理部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完善从监控管理部到各作业区、作业班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考核检查。 ②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安全三级教育,编制职工安全教育手册,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强化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③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各作业班组每天对安全生产进行自查,技术监控部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月中旬项目经理部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编制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安全生产状况。 ④建立班前活动制度,各作业班组在每天上工前由班组长针对不同工作环境作安全教育,做到我在岗位不违章,在我身边无事故。 (四)、技术管理措施 ①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安全教育资料、培训记录、安全检查、考核记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运转台帐等安全生产资料。 ②编制安全设施投入计划,落实安全投入专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工程需要及时添置安全设施,确保安全设施的齐全完好。 ③强化施工现场平面管理,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堆放材料,材料堆放整齐平稳,保持道路畅通。 第八章 环境保护措施 一、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徐建发(2003)50号文件,积极改善作业环境,防止粉尘、噪音和水源污染,搞好现场卫生,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以良好的心态积极投入施工生产。 二、组织管理措施 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环境保护领导组,监控管理部为责任部门,设兼职环保管理员1 名。 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保的政策、法规,落实环保管理制度,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职工开展加强环境保护的意识教育,形成一个文明良好的施工环境,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 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把环保指标按责任书的形式层层分解到个人,列入岗位责任制,建立一支懂行善管的环保自我监控体系。 加强对施工现场粉尘、噪音、废气的监测和监控工作,与文明施工现场管理一起检查、考核、奖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粉尘、废气和污水的污染。 三、技术管理措施 (1)防止大气污染:施工现场勤打扫,保持整洁卫生,场地平整,施工现场垃圾、渣土要及时清理出现场,做到无积水、无黑臭、无垃圾,排水畅通。 (2)防止水源污染:施工现场排水必须经过沉淀后,排入污水管网。 (3)防止噪音污染措施:严格控制人为噪音,进入施工现场不得高声喊叫、最大限度地减少噪声。 第九章 文明施工措施 一、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本工程实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二、组织管理措施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文明施工领导组,作业班组负责人为相关作业区文明施工责任人,负责工地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 2、完善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文明施工的法规,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责任制,实现现场标准化管理。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对职工开展职业道德与文明施工的教育,形成一个文明的施工环境。 3、将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报送业主、监督审查,自觉接受管理与监督。 三、技术管理措施 1、加强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的管理,按照总平面布置图,搭设临时设施,安装机具、堆放材料、构件,尽量减少现场二次倒运。 2、施工现场保持场地平整,现场道路必须通畅,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无长流水,无长明灯和路障,因该工程位于生活区内,在现场出入口设专人负责冲洗打扫,确保现场环境整洁干净无污染。 3、各种材料及构件应按要求堆放整齐,并进行标识。怕潮、怕雨淋日晒的材料,要采取防潮和遮盖措施,易失小件和贵重物品要入库保管。 4、现场使用的施工机械,经常保持清洁,标记编号明显,安全装置可靠。机棚内外干净整齐,棚内视线好,操作方便,搅拌机周围要有排水措施,干净整洁。 5、环境卫生:作业区范围内由操作层人员负责清理,非施工区域由专门保洁人员进行清理,划分区域,责任到人,每天由技术监控部人员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
2. 天津平地机租赁
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
大小挖掘机租凭,二手挖掘机销售,及纯正大宇、斗山挖掘机配件
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经营种类
工程机械租赁种类
沥青拌合站、稳定土厂拌设备、双钢轮压路机、挖掘机、装载机、沥青摊铺机、稳定土摊机、平地机、路拌机、路面铣刨机、吊车、推土机等工程机械设备。
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摊铺宽度从4-13米,可广泛应用于城乡道路、高级公路的建设及养护工程的基层、沥青面层的施工。将沥青混合料均匀摊铺在道路基层上,并进行初步振实和整平的机械。分履带式和轮胎式两种。由牵引、摊铺和振实、熨平两部分组成。前者包括机架、动力装置、行走装置、料斗、料门、刮板输送器、螺旋摊铺器和驾驶室等。后者包括牵引臂、振实机构和熨平装置(由熨平板、厚度调节器、拱度调节器和加热装置等组成)。
沥青摊铺机
多功能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是一种主要用于高速公路上基层和面层各种材料摊铺作业的施工设备。该机充分吸收了国外同类产品的先进技术和优点,采用了微电脑控制,数字式控制超声波料位传感、电子自动找平,故障自我诊断,双振捣脉;中振动等当今世界最先进技术,整机技术水平已达到当今世界先进水平。该机关键配套件全部采用进口元件,使得整机制造质量和可靠性达到同类进口产品水平,是摊铺基础稳定材料和路面沥青混凝土材料的理想设备。
平地机
动力范围从100马力到500马力,可广泛应用于公路、机场、农田等大面积地面的平整、挖沟、刮坡、推土、松土和除雪作业。是国防工程、矿山建设、城乡道路等建筑施工和水利建设、农田改良所必需的工程机械。
单钢轮振动压路机
分为14-26吨机械驱动单钢轮和10-30吨全液压驱动单钢轮。可广泛应用于高速公路、机场、路堤填方、海港、堤坝、铁路、矿山等需要各种压实深度及高效率的工程施工。
轮胎压路机
可广泛用于对各种交通道路、机场、港口、大坝等大型工程压实作业,是修建高等级公路、大型工程基础碾压、各类工程填方压实必不可少的压实机械设备。
双钢轮振动压路机
是修建高等级公路、大型工程基础碾压、各类工程填方压实必不可少的压实机械设备。
路面铣刨机
市政维护和大修性养护的主要机械。
挖掘机
在高原平原使用,具有挖掘、起重、破碎、钻孔等多种作业功能。适合于在山地、林地、湿地等特殊环境条件下进行工程施工,也可用于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施工中一般设备不能使用的场合。
工程机械公司的开发流程
一、制定需求分析。
根据功能、性能、作业环境等因素,与客户共同制定详细的用户需求说明书,进而确定开发目标。
二、初步方案设计。
根据需求分析,进行方案制定,包括功能及参数设定、基础计算、绘制初步三维总等工作,进而与客户进行初步审查。
三、详细方案设计。
听取初审意见,实施方案设计。修改细化三维模型总图,绘制零件三维图,对结构部件进行有限元分析及动态模拟。进而与客户进行二次审查。
四、最终方案确定及图纸绘制。
听取二审意见,修改方案设计。绘制平面图(如零件图、部件装配图和总装配图,涂装图等),出零件表、易损件清单。
五、制作全部技术文件。
包括宣传及技术样本、产品使用说明书。
3. 天津平地机配件
简介: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原江苏轮胎厂)是江苏地区唯一指定认证的全国经销商,产品每年遍布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全球的五大洲。年销售额3000万元,是徐州徐工轮胎全国最大的指定销售商。公司主要销售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生产的以“甲”字商标为主要品牌的工程机械轮胎、大型农业轮胎、工业(叉车)轮胎、载重轮胎、轻型载重轮胎、实芯轮胎、各种出口轮胎、平地机配件、压路机配件等1000多个产品规格。
公司坚持“质量至上,服务第一”的理念。严把商品进货质量关,以及时周到、完美的售后服务,解除顾客的后顾之忧,使顾客购买本公司的产品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法定代表人:谢凤开成立时间:2002-08-17注册资本:1135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32030000010482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徐州市马场湖南路
4. 天津天工平地机配件
质量很好
天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集合了“天工”与“鼎盛”两个著名品牌,总资产达15亿元,产品涵盖铲运机械、筑养路机械、路面机械、混凝土机械等多种工程机械产品门类,主要产品有平地机、摊铺机、压路机、装载机、铣刨机、路(场)拌、沥青转运车、推土机、水泥混凝土输送泵等,具备为国内外公路建设提供成套施工机械的综合能力。
5. 天津平地机零件批发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防治。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坚持源头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区域协同、共同防治的原则。
本市推进智慧交通、绿色交通建设,优化道路设置和运输结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推广新能源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加强领导,实施目标考核,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城市管理、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市大数据管理平台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及动态共享数据库。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的数据信息包括机动车登记注册,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道路交通流量流速,在京使用的外埠机动车,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和监督抽测,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治理,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管理等。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由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
本市鼓励用于保障城市运行的车辆、大型场站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新能源,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引导树立城市绿色发展理念,统筹本市能源发展的相关政策,发展新能源,逐步削减化石燃料消耗。
第九条 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整优化运输结构,统筹推进多式联运运输网络建设,协调利用现有铁路运输资源,推动重点工业企业、物流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优先采用铁路运输大宗货物,建立城市绿色货运体系。
第十条 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相关环保标准。
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相关环保标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一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生产企业及零部件厂商应当配合开展在用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
第十二条 本市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确保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
第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发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同一型号机动车或者非道路移动机械,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原因,排除故障。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四条 本市推广使用优质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在本市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燃料、氮氧化物还原剂和车用油品清净剂等有关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使用、检验和维护
第十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或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复检合格的机动车出具检验报告。
外埠车辆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的,应当经复检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 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本单位车辆符合相关排放标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租赁汽车、驾校教练汽车以及从事运输经营的轻型汽油车辆的行驶里程超过标准规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应当更换尾气净化装置。
交通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复检合格前不予办理营运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对具备远程排放管理功能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进行定期检验时,应当检查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联网情况,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无法联网或者不正常运行的,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时不予通过检验。
第二十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检验设备正常运行;
(二)有与其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三)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视频等相关信息,保证联网设备正常运行;
(四)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
(五)如实填写检验信息,按照规定记录机动车及其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提供准确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按照相关环保标准规定的期限对排放检验的数据信息进行保存;
(七)不得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他不符合规范的行为进行累积记分。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按照相关标准对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进行检定。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检验质量管理制度,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公正。
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排放达标维修、维修复检等数据信息。
市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在本市依法备案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目录,并制定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提供相应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
(二)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
(三)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市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制度,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基本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排放检验信息等信息编码登记。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水务、交通、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本行业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在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编码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在本市进行信息编码登记且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进出工程施工现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记录。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放地、维修地、使用地,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检查时,生态环境部门对被检查车辆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并出具检测结果。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检查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区域协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联合防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第三十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协同监管。
第三十一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共同实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登记管理制度,使用统一登记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要求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监管。
第三十三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的相关部门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工作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重污染天气应对、科研合作等方式,提高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不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辆车或者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运输企业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并处燃料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在十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并复检合格,又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经维修复检合格的,及时发还机动车行驶证。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本单位注册车辆二十辆以上,在一个自然年内经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数量超过注册车辆数量百分之十的;
(二)同一辆车因不符合排放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内受到罚款处罚五次以上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交通部门对机动车所有人处每辆车一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整改期间擅自向社会出具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供应厂商提供的检验设备及其配套程序不符合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停该设备所在检测线的运行,停止该设备在本市的销售,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未如实登记信息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每台非道路移动机械五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落实有关规定,使用未经信息编码登记或者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记入信用信息记录。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监督检查中,当事人以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阻扰监督检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将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情况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根据本市关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惩戒措施。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违反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责令改正或者罚款处罚后,拒不履行处理决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驾驶人或者使用人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相关评论
- 我要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