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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农机喷灌设备(草原喷灌设备)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2-12-21 04:06   点击:195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草原喷灌设备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 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一款(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三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申请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并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2. 草皮喷灌设备

两千平米的绿地做喷灌系统大概需要20万。

3. 土地喷灌设备

据了解,一台喷灌机的喷幅范围就在70米左右,一台一天就可以灌溉60到70亩的土地,而且,一个工人就可以同时看管3台这样的农机。相比传统的大水漫灌方式,既节水,又省人力及开支!

另外,再加上近20年的农资经营,已经积累了非常多的人脉,因此,对于化肥等农资也是直接采购生产厂家,大大的减少了支出成本!

4. 草原喷灌设备厂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城市郊区和林区的草场,以及草场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资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破坏草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在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使用权,核发《草原使用证》。集体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所有权,核发《草原所有证》。

  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证》发给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属于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发给苏木乡镇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分别发给各该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在有争议的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迁入居民;

  (二)兴建草库伦、棚圈、放牧点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永久性建筑;

  (三)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干扰对方的生产生活;

  (四)进行容易激化矛盾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承包草原由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承包者依法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和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转让给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签订、转包和转让草原承包合同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全面勘测,制订总体规划,严格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第十三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年份,分别规定适宜载畜量。

  草原使用者应当定期进行草场查测,根据实际产草量,确定每年牲畜的饲养量和年末存栏量,实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规定载畜量放牧,出现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责成草原使用者采取轮牧、封育、人工种草、建设草库伦等措施,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 实行草原建设保证金储备制度。超过规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应当储备草原建设保证金。草原使用者进行草原建设或者做到草畜平衡的,予以返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草原建设成果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继承或者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侵占、破坏。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

  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按照该草原被征用前五年平均年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6至10倍支付草原补偿费。

  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受到损失的,参照征用集体所有草原补偿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草原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降低草原补偿费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比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草原的,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草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草原所有者相应补偿,并妥善安置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必须经依法批准,草原所有者或者草原使用者与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被使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逐年给予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按时归还,并负责恢复植被。

  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草原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草原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补偿费付给本人外,70%以上由被征用草原的所有者用于草原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安排因草原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除此以外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草原。因国家调整国土规划确需开垦草原的,在有灌溉条件和林网保护的前提下,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旗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草原使用者因种植饲料少量开垦草原的,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草原使用者开垦的饲料地,每户一般不得超过10亩,擅自超过部分必须退耕还牧,种植多年生牧草,并以非法开垦草原论处。

  第二十四条 对已开垦的草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封闭,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灌溉设施和农田防护林的;

  (二)造成沙化、风蚀或者水土流失的;

  (三)违法开垦的。

  第二十五条 在草原上进行借场放牧、采集野生植物、勘探、施工、打井、开矿、采石、取沙、赶运牲畜等活动,除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二)领取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作业许可证》,但是借场放牧和赶运牲畜的除外;

  (三)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作业,使用准许使用的工具;

  (四)采取保护草原植被措施,保护畜牧业生产和生活设施;

  (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草原养护费。

  草原养护费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用于草原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法开垦草原的,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可以处以被开垦草原每亩1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违法批准开垦草原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法在草原上砍、挖、搂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可以处以被破坏草原每亩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草原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草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草原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5. 滴灌喷灌设备

滴灌肥可以叶面喷施。

只要适合喷施或滴灌的肥料都可以成为喷施肥或滴灌肥。

喷灌施肥是在喷罐中加入肥力溶液,滴管施肥是埋在地下的管子加入肥力。

从字面理解像是水肥一体化,喷施肥一般都是叶面肥,滴灌肥都是追肥。

喷施肥是指作物叶面上和茎杆上喷的肥,如磷酸二氢钾喷施作物叶面。滴灌肥是指浇水时,通过滴灌容器而带的肥,如追的液体肥。

喷施肥是叶面肥,滴灌肥是随水冲施肥。

喷施肥一般都是叶面补充时喷,滴灌肥是根部补充时滴,都是水溶性肥料。

6. 草坪喷灌设备安装技术

地埋喷灌系统的安装方法: 开挖沟槽 沟槽深度需满足设备安装、外部承压和冬季泄水的要求;沟槽尽量窄些,沟槽应顺直

7. 草地喷淋设备

利用水喷出的压力打击弹簧,在利用弹簧反弹的力量进行旋转。

8. 草原灌溉装置

如果是自己灌溉,不用缴费的如果需要水利部门灌溉的,需要缴纳灌溉费,这个费用一般不会太高,没有水费这个说法的

鉴于各地区存在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为避免统一税率造成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此次改革由中央统一规定了矿产品的税率幅度。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省级人民政府可对主要应税产品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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