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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机戒大全(农机法律法规大全)

来源:www.zhongliu99.net  时间:2022-12-26 10:49   点击:11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农机法律法规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条《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第十六条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所属国家

中国

语言

中文

基本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农业机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国家鼓励农业机械维修技术科研开发,促进农业机械维修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提高维修质量,降低维修费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 维修资格

第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根据维修项目,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

(一)取得一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整机维修竣工检验工作,以及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二)取得二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各种农业机械的整车修理和总成、零部件修理,以及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的所有项目。

(三)取得三级农业机械综合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常用农业机械的局部性换件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以及整机维护。

(四)取得农业机械专项维修业务资格的,可以从事农业机械电器修理、喷油泵和喷油器修理、曲轴磨修、气缸镗磨、散热器修理、轮胎修补、电气焊、钣金修理和喷漆等专项维修。

第九条 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

(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式样由农业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并公开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在核准的维修类别和等级范围内从事维修业务,不得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向农业机械消费者如实说明维修配件的真实质量状况,农业机械维修者使用可再利用旧配件进行维修时,应当征得送修者同意,并保证农业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禁止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从事下列活动:

(一)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维修配件;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

(三)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利用维修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整机;

(五)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和维修配件销售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维修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者与用户签订的维修协议,保证维修质量。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

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维修配件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维修配件质量负责。农业机械维修配件应当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质量检验合格证。

在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配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包修、包换、包退。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量具、仪表、仪器等检测器具和其他维修设备,对农业机械的维修应当填写维修记录,并于每年一月份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农机执法人员培训,完善相应技术检测手段,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实施农业机械维修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否则受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应当配合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回、注销其《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注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注销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三、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五项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

(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第二十九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牧渔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2. 农机法律法规大全图片

海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植物检疫条例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艾滋病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 农机交通法律法规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农机经营许可证由农机安全监督部门管理,机动车由交警部门管理。农业机械和机动车是分开的。所以,即使你有C1驾照,也需要去农机管理站。去考拖拉机执照。拖拉机驾照申请必须符合联合收割机驾照的要求。第一次申请,必须到户籍或暂住地农机监管机构申请,并出示医院出具的身体状况合格证明,然后通过联合收获A级驾照考试就可以了。

  其次,当然是全国通用的。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通过培训考试取得。培训学时全国统一,考试科目全国统一,报名标准全国统一。当然,驾照也是全国通用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所有人在使用前,应当持有本人身份证件和工具来源。投入使用。证明,向当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机构申请注册。

  驾驶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时,你必须按要求携带驾驶执照和驾驶执照。不得进行无证驾驶汽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必须符合驾驶证所允许的驾驶类型。驾驶证的人不得进行挪用、出借、涂改、伪造。

  拖拉机驾驶执照按准驾驶模式分为三类: G驾照,准驾驶大中型拖拉机; h 驾驶执照,可以驾驶小方向盘拖拉机,我们在农村地区俗称“四轮”; k 驾驶执照,可以驾驶司机,在我国农村,拖拉机俗称“蚱蜢”。其中,G驾照持有者与H驾照兼容,即可以驾驶大、中、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而H、K驾照只能驾驶固定准驾车型。所有其他车型均不得驾驶,如普通汽车和摩托车。

4. 农业法律法规大全

一、负责贯彻执行农业农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行使农业、畜牧、农机、渔政、等农业农村管理方面法律及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责。

二、受理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的举报、投诉,并依法组织调查处理。

三、依法组织查处各类农业违法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

四、负责农作物种子、农药、农膜、肥料、兽医兽药、鱼药、种畜禽、饲料及其添加剂、动植物检疫、生猪屠宰、渔政、农机监理、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村能源、农村宅基地、农田水利工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农业野生植物保护等农业执法工作。

五、依法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调处理渔事纠纷;依法查处渔业违法案件,保护渔业生态环境。

六、配合做好涉农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以及农业行政处罚案卷的归档及管理工作。

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5. 农机管理办法

农机集体经济收入归集体组织内部人员所共有,而集体内部人员众多,管理集体收入就成了一件不容易的事情,毕竟收入管理包括了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多种制度的制定。那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管理办法有哪些呢?收入分配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管理办法

1、财务收入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管理

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编制财务预决算

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明确资金管理岗

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设立财务公开制度

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程序

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章程提出收益分配初步方案,确定收益分配范围、金额、比例、使用方向等,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工作法,提交村级党组织研究讨论,村“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公示七天后无异议,上报当地乡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收益分配方案应同时报市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纪监委、组织部、财政、民政、农业农村)进行联审备案。

6. 农机安全法规

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管理法律、法规及农机安全规章;熟悉大中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的基本知识;懂得使用维护技术;具备独立操作技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考试要求的水平。

二、培训对象

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报名参加培训者。

三、课程设置和顺序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规章

(二)大中型拖拉机基础知识

(三)大中型拖拉机安全驾驶技术

(四)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机具使用技术

(五)实习

四、教学要求

(一)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农机安全管理法规及规章,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

(二)熟悉大中型拖拉机发动机、底盘和配套机具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

(三)掌握大中型拖拉机场地驾驶、道路驾驶、配套机具挂接和田间作业技能以及安全驾驶知识。

(四)学会大中型拖拉机及其配套机具的维护保养技术和常用调整方法;会分析排除常见故障;了解必要的伤员急救常识。

五、培训方式

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学员”的原则,可采取全日制、学时制等培训方式。

六、教学方法

采用课堂讲授、实物教学、电化教学、现场教学及实验实习相结合的方法。

课堂讲授应突出重点、实际,借助电教设备、实物、挂图、示教板等,力求直观、形象、生动。

实习课教练员应做必要的讲解和示范,重点指导学员动手操作。每项实习各地可根据农时季节具体安排。

七、培训时间与学时分配

培训时间按学时计算,每学时为1小时。理论教学42学时;实习64学时。学时分配见《大中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学时分配表》(附后)。

无论采取何种培训方式,必须达到规定学时。

八、成绩考核

培训结束后,应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检查教学质量和评定学员的学习成绩。

考核办法参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内容、顺序与评定标准进行。

培训机构对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

7. 农业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抓好农作物播种、田间管理、收获及畜禽饲养等环节的节约。大力推广种子精选包衣和精确定量栽培技术,加大病虫草鼠害防治力度,加强高性能复式农业机械的研发,推广适时机械收获和产地烘干等先进实用技术,减少生产损失。

8. 农机管理法律法规

涉农法律法规较多,常用的主要有以下这些:

农业法律部分:

1、《农业法》

2、《种子法》

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4、《土地管理法》

5、《农村土地承包法》

6、《林业法》

7、《渔业法》

8、《畜牧法》

9、《农业技术推广法》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业法规:

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

6、《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7、《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8、《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9、《农药管理条例》

10、《土地复垦条例》

9. 农机法律法规有哪些

国家农业补贴项目一:直接补贴

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2.新一轮农机购置补贴

(二)国家农业补贴项目二:农业绿色发展补贴

1.农机深松整地补贴

深松整地作业一般要求达到25厘米以上。每亩作业补助原则上不超过3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作业周期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充分利用信息化监测手段保证深松作业质量,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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