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业公司制度管理规定
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财政部下属事业单位。 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是根据国家农业开发要求,负责对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申报、施工、管理、监督和验收等。
2. 农业公司制度管理规定内容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财务管理体制,规范财务行为,加强经营管理,实现保本经营,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农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
(一)政策性与效益性统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界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实行企业化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
(二)统一管理原则。各项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按权限审批制度。
(三)监督制约原则。各级行必须建立财务审议机构,确定财务审批权限和程序,严格按程序办理,实行财务公开。
(四)真实合法性原则。全行财务管理活动,必须依据现行法规和制度办事,做到真实合法,不得弄虚作假、违法违纪。
第三条 财务管理体制
农发行实行一级法人制,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核算、统负盈亏、财政补贴、保本经营”的财务管理体制。
统一计划,是指农发行按照财政部核批的财务收支计划和资产购建计划对所属分支机构财务收支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集中管理,是指农发行的财务管理权集中在总行,各级行在上级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财务活动。
分级核算,是指农发行省级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地(市)分行、县(市)支行为分级核算单位。
统负盈亏,是指农发行由总行统一向财政部编报财务收支计划,各级行实现的损益逐级汇总上报总行,由总行集中向财政部清算,并按财政部批复的年度决算进行清算和分配。
财政补贴,是指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农发行因开展政策性业务造成的资金运用收入小于筹资费用及管理成本的差额,按照保本经营原则核定财政补贴,按季拨补,年终统一清算。
保本经营,是指农发行在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加强经营核算,努力增收节支,实现保本微利。
第四条 财务管理目标和任务
(一)根据农业政策性银行资金运动规律,合理配置财务资源,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营效益,实现保本微利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规范财务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财务操作规程,强化经营约束,促进全行财务管理合法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充分调动各级行员工经营管理积极性,提高全员工作效率和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四)真实反映经营状况,准确、及时提供财务决策信息,全面监督各项财务活动。
第五条 财务管理责任
(一)各级行行长对本行财务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选配财务负责人和充实财务人员,负责建立本行财务管理的审议机构和财务内控制度,确定行长、主管行长、财务负责人的财务审批权限,明确各部门在财务活动中的职责。
(二)财务负责人对本行财务活动的合规性向行长负责,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应向行长提出书面建议,负责落实财务开支的审批程序,监督检查财务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财务操作程序,保证各项财务收支合法、合规,账务记载准确、完整,认真编制和积极组织完成财务计划,搞好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财务活动及时提出书面意见。
(四)各级行财务活动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财务部门负责反映和监督辖内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六条 财务管理范围
(一)全辖的资产和负债;
(二)全辖的资本金;
(三)全辖的财务收支、利润分配;
(四)处理资金和财产的多缺;
(五)其他财务事项。
3. 农业公司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一)宣传贯彻农业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职责。
(二)受理违反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三)开展对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监督、植物检疫、植物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粮食流通、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生鲜乳收购以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政等方面行政处罚以及相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工作。
(四)负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全县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执法工作,推进执法信息化。
(五)拟订农业综合执法办案制度、规范等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六)完成县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植物检疫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5.《兽药管理条例》
7.《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8.《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9.《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10.《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1.《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4. 农业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严格生态农业准入制度。古人云:求木之长者,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发展生态农业,应从源头入手,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准入制度。为此,应加强分层培训,提高基层党员干部、农业科技推广人员以及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在关键岗位实行持证上岗。严把生态农业项目审批关,对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项目发放准入资格证书,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评估不达标的项目坚决拒之门外,从源头上防止农业环境污染;对于运营中的生态农业项目,应完善废物排放许可制,实行废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环保测评不过关,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项目,按照制度规定坚决叫停和整改。
健全农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明晰农业自然资源的产权归属、用途范围、使用责任,是实现生态农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此,应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农业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农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水土资源等农业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健全能源、水、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实行农业资源有偿使用和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发展生态农业,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建立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谁付费制度,通过这一调节手段有序实现耕地、河湖休养生息。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农业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农业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农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制度。
5. 农业公司的管理制度
库房管理制度
第一条:保管好库存物资,做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确保安全、收发迅速、面向生产、服务周到、降低费用、加速资金周转。
第二条:库房设置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三条:物资入库,库管员要亲自同交货人办理交接手续,核对清点物资名称、数量是否一致,并作好物资交接手续、签字确认。
第四条:物资入库,应先入待检区,经检验未合格,不准进入货位,更不准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材料验收合格,库管员凭发票所开据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验收就位。入库单各栏应填写清楚,并随同托收单交财务记账。
第六条:不合格品,应隔堆放,严禁投入生产。如工作马虎,混入生产,库管员应负失职的责任。
第七条:验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上级和经办人处理。托收单到而货未到,或者货已到而没票据,均应向经办人反映查询。
第八条:物资的存储管理,原则上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存储区域,;凡是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定位编号。
第九条: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法,根据货物特点,做到过目见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垒放整齐。
第十条:库房库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富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库房物资若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库管员应及时报考物控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库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十一条:保管物资要根据自然属性,考虑存储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加以处理,加强保管制度,达到“十不”要求,务必使公司财产不发生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余地。
第十二条: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总成物资一律不准折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十三条:库房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库房严禁烟火和明火作业。库房库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去器材,掌握必要的防火知识。
第十四条:按“推陈出新、先进先出、按规定供应、节约用料”的原则发料。发料坚持“一盘底、二核对、三发料、四减数”的原则。对贪图方便,违反发料原则造成物资失效、霉变、大料小用、优材劣用以及差错等损失,库管员要负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领料单要填明材料名称、规格、领料数量、型号、材料名称用途、核算员和领料人员签字。属计划内的材料应有材料计划;属限额供料的材料应符合限额供料制度;属规定审批的材料应有审批人签字。已超费的领料人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发料。
第十六条:调废材料,库管员要审查单价、货款总金额,盖有财务科收款章方可发料。发现价格不符、货款少收等,应立即通知开票人更正后发货。
第十七条:对于专项申请的材料,除计划采购员用做备用的数量外,均应由申请部门领用。常备用料,凡属于可以分割折零的,本着节约的原则,都应折零供应,不准一次性发料。
第十八条:各车间指定固定领料负责人,发料时库管员必须与领料人在库房指定位置办理手续,当面点交清楚,防止差错出门。
第十九条:所有发料凭证,库管员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二十条:记账要字迹清晰,日清月结不积压,托收、月报要及时。
第二十一条:允许范围内的磅差、合理的自然损耗引起的盘盈盘亏,每月都要上报,做到账、卡、物、资金“四一致”。
第二十二条:创造“五好库房”是每个库管员努力的方向,每月对库房进行一次检查,以促进创“五好库房”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库管员调动工作,一定要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中的未了事宜及有关凭证,要列出清单三份,写明情况,双方签字,物控主管见证,双方各执一份,部门存档一份,事后发生纠葛,仍由原移交人负责。对失职造成的亏损,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纪律处分。
6. 农业公司制度管理规定范本
农业八字宪法
农业八字宪法,1954年9月,周恩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设“现代化的农业”这个概念。毛泽东深知科学技术对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性,极力提倡选种、改进耕作方式,并提出了“农业八字宪法”(即土、肥、水、种、密、保、管、工),对实现科学种田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党中央提出的提高农作物产量的“土、肥、水、种、密、保、管、工”的农业“八字宪法”,影响当代中国农业20多年。它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在1958—1960年连续3年“大跃进”期间,对农业“八字宪法”的歪曲和误解,也出现了虚假浮夸、违背客观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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