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动系统可以正常工作的用软连接,制动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用硬连接/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如何正确牵车
机动车因发生故障等原因需要被牵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车的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三、根据情况选用适当的连接方式; (一)下列几种情形下应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1.被牵引车制动器失效的; 2.在冰雪路上牵引车辆的; 3.牵引车或被牵引车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4.牵引大型客、货运机动车的。 (二)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被牵引车要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牵引装置的长度应根据行驶速度、道路状况和天气情况决定,并应保证牵引车停车时,被牵引车制动停车后不会与牵引车相撞。在时速20公里的情况下,一般柏油路、水泥路、碎石路上,连接装置应为5至7米;在有水、泥泞的道路上,应适当延长1至4米,即牵引装置的长度应为6至11米。 四、遵守关于速度的规定: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二十公里(拖拉机,不准超过十五公里)。 五、牵引时,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匀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牵引车或被牵引车无危险报警闪光灯或牵引大型客、货机动车的,要在被牵引车后明显位置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六、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应在辅路的机动车道上行驶。 七、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八、根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除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它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救援、清障车必须安装标志灯具并喷涂明显的标志。在执行救援、清障任务时,须开启标志灯具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禁止牵引的几种情形: 一、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 二、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牵引车辆; 三、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四、自行车、三轮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五、机动车拖带的挂车后面不准牵引车辆。 六、高速公路上,除被许可的救援、清障车外,禁止其它车辆拖曳故障车、肇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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